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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許可證是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中華人民。
危化品許可證代理以下是關于它的詳細介紹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該辦法。
1.許可制度: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不過,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2.申請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條件。如果經營劇毒化學品,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還需滿足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規定等條件。
3.申請材料: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企業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等文件、資料。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等相關文件、資料。